本报讯北京市教委、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地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几点规定》日前出台。该规定要求各学校加强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并停办校内饮食小卖部。
该《规定》要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主管领导负责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特别是承办食堂和学生食品的负责人要明确专人且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的各项卫生责任制;学校食堂及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师生供餐或出售。加工地点不在同一场所的应单独申办卫生许可证,不得超项经营,不得个体承包,贯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停办中小学校内饮食小卖部;购置营养午餐盒饭、订购课间加餐按京卫防字[98〗81号文件执行,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注意实行索证、验货制度、严把进货关。中小学校不具备条件的食堂要停止开办,虽具备条件,但管理不善,卫生很差的要限期整改;高等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检验室,中等专业学校有条件的也要建立,同时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炊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学校开学前对炊管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强化培训。聘用的炊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要符合要求;经常对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伙食管理队伍建设;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的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更不得漏报和瞒报;学校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改善周边地区环境。清除并取缔高校和中专校内无照经营食品的摊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违反规定出现重大事故的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